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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亚博、刘坤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博,刘坤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5刑初425号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亚博,又名朱毛旦,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刘坤,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方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方正县。因涉嫌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8月5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公诉刑诉(2016)3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亚博、刘���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亚博、被告人刘坤及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亚博、刘坤与朱建峰(另案处理)商议欲解锁河南省潢川县卜塔集镇马湖村朝店43号居民朝某(女)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为62×××77)密码已被锁死的银行卡。朱亚博、刘坤在朱建峰的指使下,找到范青士(已判决)伪造名为“朝某”的临时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范青士遂前往商水县胡吉镇蒋桥村街上找人分别以40元、70元的价格伪造了一张名为“朝某”的临时身份证和一本户名为“朝某”的居民户口簿,后将伪造的临时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分别以50元、90元的价格出售给���亚博。2016年8月4日,金方方(已判决)持有伪造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及银行卡前往上蔡县洙湖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解锁银行卡业务时,被确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金方方持有的朝某临时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均系伪造。后经银行系统查询,户名为朝某、账号为62×××77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内账户余额为8655871.96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亚博、刘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涉案的临时身份证及户口簿,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亚博、刘坤买卖虚假临时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的区分。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亚博、刘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坤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亚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刘坤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牛丽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