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牛少君、包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少君,包国平,李阳,赵鹤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少君,男,生于1969年11月21日,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国平,女,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住方城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男,生于1993年6月27日,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鹤真(系李阳之母),女,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住方城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少君、包国平与被上诉人李阳、赵鹤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包国平、牛少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