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牛少君、包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少君,包国平,李阳,赵鹤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少君,男,生于1969年11月21日,汉族,住方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包国平,女,生于1969年12月15日,汉族,住方城县。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阳,男,生于1993年6月27日,汉族,住方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鹤真(系李阳之母),女,生于1966年10月16日,汉族,住方城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伟,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牛少君、包国平与被上诉人李阳、赵鹤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包国平、牛少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胡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