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戚怀山与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代庄二组、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怀山,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代庄二组,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077号原告戚怀山,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韩星,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代庄二组。负责人戚毛店。被告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戚新帮。原告戚怀山与被告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代庄二组、上蔡县杨集镇戚老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戚怀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怀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戚怀山负担。审判员  李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华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