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某文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刑初106号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吉林省镇赉县人,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喜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于2017年6月在镇赉县镇赉镇八格歹村桥西旱河南的农田防护林(林班号17林班67小班)内种植农作物高粱,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3.49亩。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证人必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陶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唐秋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