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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况作明与胡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作明,胡风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1107号原告:况作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胡风雷,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区古饶镇大何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况作明与被告胡风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况作明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作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计157.5元,由原告况作明负担。审判员 汪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成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