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伍散与张波、魏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伍散,张波,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申伍散,男,1969年1月7日出生,彝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魏欣(系被告张波之妻),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原告申伍散与被告张波、魏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424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依法受理了申伍散申请执行张波、魏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伍散与被执行人张波、魏欣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