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乔诚与袁霞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诚,袁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902民初1549号原告:乔诚,男,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告:袁霞,女,汉族,1992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原告乔诚与被告袁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诚被告袁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款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经亲属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决定结婚,于2016年2月18日在集宁区怀远南大街旗海山庄举行了婚礼庆典,当时并未领取结婚证。原告为办理婚事前后给被告彩礼及财物共计50000元。2016年4月中旬,被告说回家看望父亲,之后就再没有回来,原告认为被告根本就没有与原告结婚并共同生活的想法,对原告纯属婚姻欺诈。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及财物款共计50000元。被告袁霞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彩礼和改口钱给过1万元,还有一个戒指,价款27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原、被告经亲属介绍相识,2016年2月18日,两人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南大街旗海山庄举行了婚礼庆典。2016年4月被告离家与原告分手。另查明,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原、被告相识后举行婚礼前,原告通过介绍人给过被告15000元现金、买金子13000元、买钻戒2000元合计30000元,被告在2017年2月23日开庭审理中同意退还被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原、被告双方虽然举行了婚礼庆典,但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又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原告财物30000元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及财物款共计50000元,由于原告在审理中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被告在审理中对此不予全部认可,故该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被告提出”原告仅给原告彩礼和改口钱一万元,还有一个戒指,价款2700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乔诚要求被告袁霞返还部分财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乔诚财物价款合计三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袁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瑞宁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庞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