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唐宝昌与许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宝昌,许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943号原告唐宝昌,男,汉族。被告许文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宝昌与被告许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宝昌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628元(原告已预交814元),减半收取81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规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林艳萍书 记 员 刘 丹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