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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经济开发区罗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程良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兴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东。法定代表人:钱爱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恒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宜兴润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281民初209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於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