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明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90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5480707N。法定代表人杨万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柏洲,男,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晓关支行行长,代表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石明忠,男,生于1956年9月20日,汉族,住宣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明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石明忠已经履行清偿义务为由自愿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