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59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伟强与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强,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9361号原告:郭伟强,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芙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强与被告上海御鹤实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伟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