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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7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乐清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乐清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7808号原告:吴某,男,200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贞丰县。委托代理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杨旭,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乐清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0692368635),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岸村。法定代表人:倪亦明,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乐清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234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7年2月进入被告公司工作。2017年3月6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349元。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支付拖欠的工资款。为此,原告向乐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2017年5月3日,被告再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款2349元。2017年6月7日,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乐人社监令〔2017〕04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在三日内全额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相应款项,从而引起本案之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某工资款2349元,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乐清市环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胡甜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