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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新乐市国土局与韩占辉国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准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乐市国土资源局,韩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牛丽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韩占辉,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住新乐市前宣村。申请执行人新乐市国土资源局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新国土资承罚字(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新国土资长承罚字(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新国土资承罚字(2016)0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增奇审 判 员  赵振勇人民陪审员  张进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陶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