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小会与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小会,王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2641号原告:于小会,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晓东,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锡林浩特市。原告于小会与被告王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小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王晓东雇原告于小会的铲车干活,完工后,经原被告核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1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晓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被告王晓东雇原告于小会的铲车干活,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综上所述,被告王晓东欠原告于小会劳务费有一枚欠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于小会劳务费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被告王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百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