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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2执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北海市德华废物再生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北海市德华废物再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2执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贵州路南侧口岸联检中心*楼***号。法定代表人:郁建新,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宾,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北海市德华废物再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工业园区(高德庙山外贸大院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罗彦基。申请执行人上海亚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德华废物再生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7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69762.06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北海市德华废物再生有限公司存款15071元。在扣缴申请执行费126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945元。经调查,除上述财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晓明代理审判员  廖国良代理审判员  姚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红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