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11执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金香与武辉、王灿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香,武辉,王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11执1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金香,女,汉族,1968年1月1日出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武辉,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王灿军,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李金香与武辉、王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金香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辉、王灿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辉、王灿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武辉、王灿军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可供执行,房产有抵押不足抵押金额,因此暂无法处分。本案按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武辉、王灿军有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汤 杰审 判 员 : 刘 浩人民陪审员 :王立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海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