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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萝北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与丁海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1民初473号原告:萝北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树峰。被告:丁海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萝北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萝北天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4元,减半收取16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繁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