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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栋、彭亦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彭亦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杨栋,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彭亦基,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栋与被执行人彭亦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桂06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亦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彭亦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杨栋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2017年8月起每个月偿还1500元(每月最晚不超过当月最后一天),直至还清为止;二、诉讼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彭亦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7)桂06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