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与刘再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刘再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019号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布市B区30、47号。经营者谭开连,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委托代理人肖山红,株洲市芦淞区芦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刘再群,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与被告刘再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撤回对被告刘再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株洲市荷塘区鑫源纺织布料行承担。审判员 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