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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正存与杨贵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正存,杨贵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2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存,女,1961年1月3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梅、李思思,云南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贵林,女,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上诉人刘正存因与被上诉人杨贵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梁河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河县人民法院(2015)梁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正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立审判员  包洋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