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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3民初2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有海与王玉华、杨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有海,王玉华,杨选龙,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641号之一原告:季有海,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爱雪,系温州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华,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杨选龙,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告:王锋,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原告季有海与被告王玉华、杨选龙、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有海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季有海负担。审 判 员 程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