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贾涛与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涛,王海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652号原告:贾涛,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王海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贾涛诉被告王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涛负担。审 判 员 曹茂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