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伊忠森破坏生产经营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133号伊忠森:你为破坏生产经营一案,对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中刑终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主观上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在政府征收土地补偿款没有落实,通过法律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实施堵路等行为,属正当维权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你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伊忠森因政府征用其承包的土地,自认为计算的补偿费过少,在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后,仍采取围堵施工现场道路的方式,给施工单位生产造成损失,伊忠森的行为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予以驳回。希望能够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