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夏某4与夏某1、夏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夏某3,夏某4,夏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1,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2,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3,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4,男。原审被告:夏某5,女。上诉人夏某1、夏某2、夏某3因与被上诉人夏某4、原审被告夏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某1、夏某2、夏某3,被上诉人夏某4,原审被告夏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镜霞审 判 员 陆 红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