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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夏某4与夏某1、夏某2等遗嘱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夏某3,夏某4,夏某5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1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1,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2,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3,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4,男。原审被告:夏某5,女。上诉人夏某1、夏某2、夏某3因与被上诉人夏某4、原审被告夏某5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夏某1、夏某2、夏某3,被上诉人夏某4,原审被告夏某5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镜霞审 判 员  陆 红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