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25民初2885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邢某,男,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张某与被告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约定每年还款10万,如不按时归还则支付利息。但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邢某辩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但是需要等到今年农历年底才能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邢某于2018年2月1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原告张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邢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