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1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永贤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1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永贤,男,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以(2017)津0111刑初210号刑事裁定,对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任永贤危险驾驶一案中止审理。经查,现被告人任永贤于2017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任永贤由家属陪同到河北省威县公安局固献派出所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耿 莹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李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