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广升与赵文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升,赵文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676号原告:李广升,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绵堂,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艳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兴,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卫,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广升与被告赵文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李广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广升负担。审判员 贺洪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定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