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执2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祎敏与陈荣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祎敏,陈荣伍,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3执2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祎敏,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8日,住南充市高坪区望江巷**号*单元*楼*号。被执行人陈荣伍,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3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号*栋*单元*楼*号。被执行人XX,女,汉族,生于1973年6月15日,住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东路*号*栋*单元*楼*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民终12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祎敏与陈荣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标的800000.00元,现被执行人陈荣伍、XX所有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经申请执行人王祎敏同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小军审判员 吉小云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福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