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邢海英与申小勇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英,申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268号申请执行人:邢海英,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石门县。被执行人:申小勇,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海英与被执行人申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申小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邢海英借款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申小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小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申小勇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现仍有执行款本金5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400元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申小勇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石门畅春进口汽车维修厂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将被执行人申小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申小勇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17年8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本案的情况,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申小勇继续清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建平审判员 杨志辉审判员 晏耀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