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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海玉与冯春娇等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玉,冯春娇,景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62号申请人:张海玉,男,汉族,1984年8月9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冯春娇,女,汉族,1990年12月28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景财义,男,汉族,1992年3月2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申请人张海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春娇的工资4万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景财义的工资3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海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冯春娇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40,000.00元时止;二、对被申请人景财义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存1,000.00元生活费外的部分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30,000.00元时止。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张海玉负担。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