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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孟力、赵桂琴、孟思涵申请执行林茂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力,赵桂琴,孟思涵,林茂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力申请执行人赵桂琴申请执行人孟思涵被执行人林茂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给付的能力,申请执行人未受清偿金额为375351.55元。申请人可以在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执行员  徐万玉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艳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