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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薄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薄会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1291号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鹭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越,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会生,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薄会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港方大天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晓勇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