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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358号原告:李某,性别:××,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居民。被告:陈某,性别:××。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因被告陈某下落不明,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5元,减半收取688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唐海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