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陈建坤、沈如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民,陈建坤,沈如芬,周金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323号原告:沈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坤。被告:沈如芬。被告:周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民诉被告陈建坤、沈如芬、周金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