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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3民初6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民与陈建坤、沈如芬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民,陈建坤,沈如芬,周金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6323号原告:沈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柏荣,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坤。被告:沈如芬。被告:周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民诉被告陈建坤、沈如芬、周金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民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顾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