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必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必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赵洁,女,1992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刘必友,男,1979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必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469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被执行人刘必友目前下落无法查找,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浩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