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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与李慧萍、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李慧萍,刘建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2542号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东街博泰佳苑住宅小区。负责人:邱美霞,上述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刚,男,汉族,1974年9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该银行信贷员,住乌海市海勃湾区盛世家园*****号。被告:李慧萍,女,汉族,1971年3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员工,系在逃人员。被告:刘建新,男,汉族,1970年12月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诉被告李慧萍、刘建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刘建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已明确告知原告撤销对该案担保人刘建新起诉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坚持撤销对刘建新的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众支行撤销其对被告刘建新的起诉。审判员黄春花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王宇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