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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学全与霞光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全,霞光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4203号原告:赵学全,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霞光乳业有限公司。地址农安县前岗乡街内。法定代表人:于晓东,公司经理。原告赵学全与被告霞光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霞光乳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学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霞光乳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学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霞光乳业立即给付红砖款168000.00元。事实及理由:我是农安县宏达机砖厂业主。2010年10月9日,霞光乳业为修建其楼房,在我厂赊销价款为168000.00元的红砖,。2013年3月,霞光乳业转让给现任经理于晓东。其企业名称没有改变,所以我索款对象仍为霞光乳业。霞光乳业未出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一份公司转让合同。合同第三条约定,债权、债务处理,因霞光乳业有限公司转让前公司遗留的一切债权、债务,民事、刑事责任,在于晓东支付第一笔款3日内,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在省级报纸刊登声明,霞光乳业有限公司所有行为,与于晓东无关,由霞光乳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学全是农安县宏达机砖厂业主。2010年10月9日,霞光乳业为修建其楼房,在赵学全的砖厂赊销红砖,价款为168000.00元。霞光乳业出具的欠据记载:欠据,人民币168000.00元,上款系欠赵学全砖款。盖有霞光乳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2013年3月,霞光乳业转让给现任经理于晓东。其企业名称没有改变。后赵学全向霞光乳业索款未果。上列事实的认定,有赵学全提供的欠据1份及于晓东提供的公司转让合同1份。本院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认为上列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霞光乳业为建设厂房赊销赵学全红砖款应当给付。于晓东提供的公司转让合同虽约定霞光乳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霞光乳业自行承担,但现在霞光乳业仍是霞光乳业,对外仍以霞光乳业名义进行经营。企业只是更换了股东。故此该债务的承担者仍为霞光乳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霞光乳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学全红砖款168000.00元。案件受理费3660.00元,由霞光乳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毕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