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0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延芬与被告惠峰、吴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芬,惠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0民初811号申请人:李延芬,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申请人:惠峰,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原告李延芬与被告惠峰、吴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延芬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并已提供30000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涧县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延芬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贺世成人民陪审员 白战胜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师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