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汝彬与方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汝彬,方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韩汝彬,农民。被执行人方静,农民。绥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高民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审查查明,依据法院调解,被执行人方静每年应给付孩子抚养费3600元,2017年度未给付。本院经实地调查及司法网络查询,情况表明:被执行人方静外出务工,具体地点不详。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进审 判 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郭 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立军相关发条索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