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云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云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55号罪犯王云海,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邓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云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8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8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王云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8月至9月,王云海伙同他人多次抢劫,抢得现金、摩托车两辆等共计价值1.2万余元。该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罪犯王云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2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10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7月、12月获得表扬。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三次��良好四次、优秀三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云海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云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3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