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群、郑胜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群,郑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群,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郑胜华,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李小群申请执行郑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郑胜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