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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小群、郑胜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群,郑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群,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郑胜华,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李小群申请执行郑胜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现查明:郑胜华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江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李任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