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林承义与潘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承义,潘英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5747号原告:林承义,男,1962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潘英杰,男,1979年8月14日生,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承义诉被告潘英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承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承义撤回对被告潘英杰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承义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迎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