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罗殿保、班淑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殿保,班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55号申请执行人罗殿保,男,被执行人班淑敏,女。申请执行人罗殿保与被执行人班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桂1281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殿保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55号。被执行人班淑敏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权利人罗殿保借款242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3日起按每月4000元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负担案件受理费2470元,交纳执行费3578元。〔另,被执行人班淑敏在本院尚涉二案件在执行中,立案号(2017)桂1281执539、545号,执行标的约72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班淑敏单独所有位于xx市xx镇xx路xx小区x栋x号房产一栋(房产证: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土地证:宜国用(XXXX)第XXXX号)。该房于2014年5月27日在宜州深通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抵押贷款93万元,于2016年8月2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该案件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故上述房产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班淑敏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班淑敏应继续履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6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