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耀烨机电有限公司与王如兵、陆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耀烨机电有限公司,王如兵,陆云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耀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冈中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陆云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如兵,男,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审被告陆云华,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江苏耀烨机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如兵、原审被告陆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耀烨机电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耀烨机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