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972民初8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与丁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丁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8414号原告: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二园求富路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771040989。法定代表人:纳古尔·撒里夫·巴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敏,该公司员工。被告:丁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元,由原告东莞奈那卡斯精密压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倩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