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薛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运吉、高洪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吉,高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刘运吉,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被执行人高洪林,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高新区。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薛民初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庄高新区光明花苑2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枣庄德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枣庄高新区光明花苑2号楼3单元602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