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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6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孔彦与冯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彦,冯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孔彦,女,汉族,1989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冯睿,男,汉族,1990年7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彦与被执行人冯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冯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