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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兴峰与公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峰,公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957号原告:张兴峰,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立田,蒙阴县桃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公方波,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兴峰与被告公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兴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60元,由原告张兴峰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石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