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与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张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089号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西林新区兴隆路280号。法定代表人:白永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萍,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佑春,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龙,男,199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金辉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