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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景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景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樊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3166号原告陕西景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文林路西段南侧6号。法定代表人高亚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被告樊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景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樊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景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陕西景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聪 来自: